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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民主管理,推進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在北自所黨委的領導下,北自所職代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不斷完善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機制,共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為北自所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和群眾基礎。
憲法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法律規定了企業的財產權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賦予企業經營管理權,即企業自主經營權。國有企業的自主經營權主要包括,企業在發展規劃、生產銷售、簽訂合同、勞動用工、工資獎金分配等方面有權自主作出決策。
政府負責宏觀調控方面方針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對國有企業的上述自主經營權不直接干預。國有企業被私人資本、集體資本或者外資并購或者與它們合資、合作的,其經營自主權分別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行使。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國有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踐中,職工代表大會是比較普遍的形式,此外,還有職工大會、工會等形式。實行股份制的國有企業還可以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等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國有企業的職工還可以依據工會法的規定,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企業的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北自所工會是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撰稿:安全合規部
北京機械工業自動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自所)創建于1954年,是原機械工業部直屬的綜合性科研機構,1999年轉制為中央直屬大型科技企業,現隸屬于國資委監管的中國機械科學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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